一、近二交易日经济日程
欧美:
当地时间
|
国家/区域 | 事件 | 预测值 | 实际值 | 上期值 | 去年同期值 |
2016/7/27 |
美国
|
MBA购买指数(1990年3月16日=100) 2016/07 | -- |
222.2
|
229.9
|
198.1
|
7:00 | ||||||
2016/7/27 |
美国
|
MBA再融资指数(1990年3月16日=100) 2016/07 | -- |
2,415.50
|
2,843.70
|
1,406.30
|
7:00 | ||||||
2016/7/27 |
美国
|
耐用品:新增订单(百万美元) 2016/06 | -- |
241,569.00
|
227,099.00
|
258,679.00
|
8:30 | ||||||
2016/7/27 |
法国
|
PPI:同比(%) 2016/06 | -- |
-3.1
|
-3.4
|
-1.6
|
8:45 | ||||||
2016/7/27 |
法国
|
PPI:环比(%) 2016/06 | -- |
0.4
|
0.3
|
0.2
|
8:45 | ||||||
2016/7/27 |
英国
|
GDP(初值):同比:季调(%) 2016/06 | -- |
2.2
|
2
|
2.4
|
9:30 | ||||||
2016/7/27 |
欧盟
|
欧元区:M3(百万欧元) 2016/06 | -- |
11,125,380.00
|
11,104,504.00
|
10,606,065.00
|
10:00 | ||||||
2016/7/27 |
美国
|
API库存周报:原油(千桶) 2016/07 | -- |
51,101.30
|
51,184.00
|
45,521.70
|
16:30 | ||||||
2016/7/28 |
德国
|
失业人数:季调(千人) 2016/06 | -- |
--
|
1,810.00
|
1,950.00
|
2016/7/28 |
德国
|
失业率:季调(%) 2016/06 | -- |
--
|
4.2
|
4.6
|
2016/7/28 |
美国
|
持续领取失业金人数:季调(人) 2016/07 | -- |
--
|
2,128,000.00
|
2,270,000.00
|
8:30 | ||||||
2016/7/28 |
美国
|
当周初次申请失业金人数:季调(人) 2016/07 | -- |
--
|
253,000.00
|
267,000.00
|
8:30 | ||||||
2016/7/28 |
美国
|
堪萨斯联储制造业指数:季调 2016/07 | -- |
--
|
2
|
-7
|
8:30 | ||||||
2016/7/28 |
美国
|
MBA30年期抵押贷款固定利率(%) 2016/07 | -- |
--
|
3.5
|
4
|
10:00 | ||||||
2016/7/28 |
美国
|
住房自有率(%) 2016/06 | -- |
--
|
63.5
|
63.4
|
10:00 | ||||||
2016/7/28 |
欧盟
|
欧盟:经济景气指数:季调 2016/07 | -- |
--
|
105.7
|
106.2
|
11:00 | ||||||
2016/7/28 |
欧盟
|
欧元区:服务业信心指数:季调 2016/07 | -- |
--
|
10.8
|
9.2
|
11:00 | ||||||
2016/7/28 |
欧盟
|
欧元区:工业信心指数:季调 2016/07 | -- |
--
|
-2.8
|
-2.8
|
11:00 | ||||||
2016/7/28 |
欧盟
|
欧元区:消费者信心指数:季调 2016/07 | -- |
-7.9
|
-7.3
|
-7.1
|
11:00 | ||||||
2016/7/28 |
欧盟
|
欧元区:经济景气指数:季调 2016/07 | -- |
--
|
104.4
|
104
|
11:00 |
亚太:
当地时间
|
国家/区域 | 事件 | 预测值 | 实际值 | 上期值 | 去年同期值 |
2016/7/27 |
中国澳门
|
失业率(%) 2016/06 | -- |
1.9
|
1.9
|
1.8
|
2016/7/27 |
韩国
|
消费者信心指数 2016/07 | -- |
101
|
99
|
100
|
6:00 | ||||||
2016/7/27 |
中国
|
工业企业利润:累计同比(%) 2016/06 | -- |
6.2
|
6.4
|
-0.7
|
9:30 | ||||||
2016/7/27 |
澳大利亚
|
CPI:同比(%) 2016/06 | -- |
1
|
1.3
|
1.5
|
11:30 | ||||||
2016/7/27 |
中国
|
服务贸易差额:当月值(亿美元) 2016/06 | -- |
-194
|
-191.4
|
-148.6
|
17:00 | ||||||
2016/7/28 |
日本
|
日本央行货币政策会议(至7月29日)
|
-- |
--
|
--
|
--
|
2016/7/28 |
新加坡
|
失业率:季调(%) 2016/06 | -- |
--
|
1.9
|
1.9
|
10:00 |
拉美:
当地时间
|
国家/区域 | 事件 | 预测值 | 实际值 | 上期值 | 去年同期值 |
2016/7/27 |
墨西哥
|
就业率(%) 2016/06 | -- |
96.1
|
96
|
95.6
|
2016/7/28 |
阿根廷
|
工业生产指数:同比:季调(%) 2016/06 | -- |
--
|
--
|
1.5
|
二、今日关注:
全文来了!媒体披露史上最严银行理财意见稿已下发(转)
坊间流传的银行理财监管新规确如箭在弦上,一触即发。7月27日,第一财经记者从某银行内部获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这意味着自2014年12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日重启。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六章,相较于2014年12月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呈现出较大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重点包括了: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华尔街见闻注: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分类管理: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
《征求意见稿》实行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中,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20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禁止发行分级产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限制性投资:不得投资各类资产收益权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限制性投资的安排。
其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银行理财计提风险准备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关于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理财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在新产品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旨在控制杠杆作出了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2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5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5
第二节销售管理 ..........................................................................7
第三节投资管理 ..........................................................................9
第四节理财托管 ........................................................................12
第五节风险准备金 ....................................................................15
第六节信息披露 ........................................................................16
第四章监督管理 ............................................................................18
第五章法律责任 ............................................................................19
第六章附则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第二十五条(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节销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条(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一条(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在销售文本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三节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杠杆控制)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40%。
第三十七条(标准化资产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前款所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前款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四十条(禁止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四十二条(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和评估机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十四条(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第四节 理财托管
第四十六条(托管银行条件)理财产品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30 日向银监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银行条件)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八条(托管机构职责)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理财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